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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2026年第4期目錄
專題研究法律:聚焦破產法修改
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的解釋路徑展開——兼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十二章
——鄒海林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對重整計劃制定與批准的完善——以利益衝突化解為視角
——林一英
專題研究法律:法官與學者對話——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64號
資料利用的合法性來源與資料產品的權利歸屬——兼評指導性案例264號
——姚佳
企業公開資料平行行權規則及其司法運用——以指導性案例264號為視角
——李非易
法學論壇
個人資訊保護法在理解與適用中的問題探析——寫在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五週年之際
——高富平
普通訴訟時效多次中斷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49號評釋
——朱曉喆
法官說法
論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之理念——以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為主要分析視角
——許常海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履行判決具體化的規則構建
——趙凌峰
青衿法苑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平臺使用者資料保護的法律適用研究
——林新宇
違法所得處置的實踐難題與司法應對
——李飛宏
專題研究法律:聚焦破產法修改
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的解釋路徑展開——兼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十二章
——鄒海林
作者簡介
鄒海林,中國社會科學院二級研究員,法學博士法律。
摘要
關聯企業合併破產在我國已有近20年的經驗,理論和實務均取得了相當的成就,集大成者為《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律。但合併破產的基礎理論研究並不能為合併破產的實踐提供較為堅實的理論支援與指引,以致我國合併破產實踐存在多種挑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已經將合併破產作為專章規定,其中既有理論和實務經驗的總結,也有制度上的創新,但還是留下不少值得思考和論證的空間。本文將基於我國司法實務上的合併破產本土經驗,結合已有研究文獻,對合並破產在我國的發展狀況作出客觀評價,力圖闡明合併破產的中國語境及其理論基礎,源自我國企業破產法已經構造的保全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程式結構。以此為基礎,合併破產應當以債務人企業與其關聯企業的財產混同、財產混同難以區分以及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為條件,相應構造合併破產特有的條件、事實聽證程式以及合併破產的程式效力法定等多元制度規則,並對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作出評價。
關鍵詞
破產程式 關聯企業 合併破產 法人人格否認 保全與分配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對重整計劃制定與批准的完善——以利益衝突化解為視角
——林一英
作者簡介
林一英,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法律。
本文系司法部2025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專案“瀕臨破產公司董事對債權人責任的限度與實現路徑”(專案編號:25SFB2030)的階段性成果法律。
摘要
企業資不抵債時,股東與債權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加劇法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透過預設規則框架,設定談判邊界與權利分配基準,將個別債權人的零和博弈轉化為利益相關者的集體合作博弈,化解利益衝突。修訂草案完善重整期間資訊披露規則,賦予單個債權人資訊查閱權,為債權人作出理性決策提供必要的資訊基礎。要求債務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計劃制定過程中與債權人溝通協商,債權人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區分法院正常批准與強制批准重整計劃,分別規定審查要件,將可行性審查、公平公正原則、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正常批准的要件,並在強制批准中增設最低限度接受原則,防止司法權濫用,增強談判激勵、提升計劃可接受性。修訂草案應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的內容與必要性判斷標準,細化可行性審查要件,完善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公平性審查,明確絕對優先規則作為強制批准的基本原則,嚴格設定“新價值例外”規則,並對依據最低限度接受原則透過的組別排除內部人投票權。
關鍵詞
重整計劃制定 利益衝突 資訊披露 法院批准
專題研究法律:法官與學者對話——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64號
資料利用的合法性來源與資料產品的權利歸屬——兼評指導性案例264號
——姚 佳
作者簡介
姚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審,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法律。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專案“公私法交融視域下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責任體系”(專案編號:21BFX087)的階段性成果法律。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64號,對不同主體間資料權益的界分、資料處理者依法採集資料形成資料產品,以及該採集行為是否侵害資料來源主體權益等關鍵問題進行了論證法律。該案例進一步揭示,資料是一種用於形成社會關係網路的資源性存在,具有工具要素與治理物件的雙重屬性與定位。資料來源的合法性是資料得以被合法利用的前提,而資料來源的多源性與外源性又是其融合創新的基礎,因此資料來源者權益與資料處理者權益之間存在一定衝突且有必要平衡。資料產品作為對原始資料進行加工後形成的“加工品”,具有非標準化、獨創性要求低以及權利結構具有整體性與不可分性等特點,從而區別於非獨創性的資料集合或資料庫。對於資料權益的侵害,在現有侵權責任法框架下可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救濟;若涉及競爭性利益的損害,則可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
關鍵詞
資料權益 資料來源 資料產品 資料利用 損害賠償
企業公開資料平行行權規則及其司法運用——以指導性案例264號為視角
——李非易
作者簡介
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副庭長,四級高階法官,法學博士法律。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專案“資料財產權強制執行研究”(專案編號:25BFX100)的階段性成果法律。
摘要
資料之上附著多種權益,“資料二十條”中關於資料權益的分類對司法裁判具有指引價值法律。指導性案例264號中所涉資料屬於企業公開資料,案件涉及資料來源者的資料資源持有權與資料處理者的資料加工使用權之間的衝突協調。資料權益可由不同主體平行行使,主要基於資料的容他性特徵,這與資料權益的複合構造相洽,也更符合社會發展價值導向與資料要素流通的基本邏輯。資料權益的平行行權,是一種超越傳統權利分置模式的多維平行行權,不僅允許同一資料上派生出多種資料權益,也允許不同的主體同時行使同一種資料權益。實踐中,當複數的資料權益享有主體在行權時影響到其他主體的資料權益,需要先對資料型別、權益型別、權益主體作出定性,再秉持資料容他理念進行判斷。原則上應允許各主體平行行權,互不排斥。對於可能存在衝突的行權,應綜合考量在先權利或競爭利益存在與否、行權適當性、合理性、資料質量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對資料權益享有主體的權益侵害。
關鍵詞
資料權益 企業公開資料 平行行權 資料持有權 資料使用權 資料經營權
法學論壇
個人資訊保護法在理解與適用中的問題探析——寫在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五週年之際
——高富平
作者簡介
高富平,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網際網路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務副院長法律。
摘要
“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是個人資訊保護法與民法典的共同理念,個人資訊保護法將其表述為“個人資訊權益”法律。如何在民法體系下理解個人資訊權益,準確適用個人資訊保護法、民法典,實現個人權益的協同保護,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個人資訊權益只是資訊主體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概括表述,而不是一種權利,應定位於一般人格權。個人資訊權益民事保護是對傳統民法不保護的個人資訊上主體權益的兜底保護,不是人格權益的並行或疊加保護。個人資訊權益並不等於個人在個人資訊處理中的權利之和;個人在個人資訊處理中的權利只是維護個人資訊權益的程式性權利,而不是獨立保護的物件,是否應給予損害賠償救濟取決於該些權利未實現是否導致或構成個人資訊權益損害。個人資訊保護法調整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各種合法基礎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形成的個人資訊處理關係均受到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約束。個人資訊處理合法性判斷遵循合法目的、合法性基礎和合法處理行為的“三步法”:基於個人同意的處理合法性不僅取決於同意有效性,而且取決於處理行為的合法性;基於法定事由的個人資訊處理的合法性,亦需要對處理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個人資訊保護法並沒有給個人資訊處理者對外提供的權利,在法律適用中法院是否可以創造性對個人資訊的合理利用給予保護,是對司法者的法政策能力的考驗。這些觀點是從立法宗旨和社會現實雙重角度的一些思考,與其說是為司法同仁理解與適用提供參考,不如說是在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五週年之際為法律共同體對該法的未來提出了值得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
個人資訊保護 個人資訊權益 個人資訊保護法適用 個人資訊處理合法性
普通訴訟時效多次中斷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49號評釋
——朱曉喆
作者簡介
朱曉喆,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法律。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專案“金融司法價值原則的體系構建”(專案編號:23BFX031)的階段性成果法律。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49號確立了債權人持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普通訴訟時效因多次中斷而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仍然予以保護的規則法律。對於該規則,應當從我國訴訟時效起算的主客觀“雙軌制”出發進行解讀,如果請求權已經起算普通訴訟時效,後續發生中止、中斷事由,就按該障礙事由的後果繼續發展,不受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期間的限制。從我國訴訟時效的價值基礎以及對相關法律的解釋,也能夠推匯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後多次中斷可以超過20年。而且,這一規則也有利於當下我國企業債務化解方式的多元化。因為中斷和中止都是訴訟時效進行中的障礙併發生期間延續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49號的處理意見可以參照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關鍵詞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時效中斷 時效中止 參照適用
法官說法
論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之理念——以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為主要分析視角
——許常海
作者簡介
許常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長法律。
摘要
為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明晰刑事保護邊界,確保刑事保護與行政保護、民事保護有效銜接,依法精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必要對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理念問題展開研究法律。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理唸的確立應以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發展趨勢及現存問題為基點,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梳理問題、凝練理念的最佳視角。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應當遵循權利本位理念,重視民事不侵權抗辯事由,釐清刑事保護的法益及邊界;堅持專業審判理念,將刑事案件納入智慧財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中,確保刑事案件質效及刑事保護功能充分發揮;秉持系統保護理念,做到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有機銜接,明確刑事保護的後盾性及保障性地位。
關鍵詞
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刑事保護理念 權利本位 專業審判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履行判決具體化的規則構建
——趙凌峰
作者簡介
趙凌峰,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調研組副組長法律。
摘要
在環境司法過程中,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型別案件涉及環境公共利益,判項履行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執行性,避免環境公益損失進一步擴大法律。實踐中,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執行效果受到多重因素影響。環境行政機關的履職程度仍存在提升空間,公益訴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亦需進一步精準。這些因素導致有的履行判決內容還不夠具體明確,對更好實現公益訴訟目的產生一定影響。人民法院案例庫釋出的指導性案例與參考案例為破解這一問題提供了實踐樣本,即從案例背後蘊含的裁判思維和效果中,凝練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履行判決的具體化規則:一是從職權依據、時限標準、履職效果、阻卻事由等四個方面對環境行政機關履職程度進行全面審查;二是訴訟請求的精準性直接影響環境司法裁判的可執行性與環境公益保護的實效性,應當充分發揮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事後救濟”與“事前預防”的雙重功能,緊扣職權依據、呼應檢察建議、聚焦全面履職,精準提出訴訟請求,並以訴訟請求的精準化引導履行判決內容的具體化;三是圍繞個案請求權基礎開展抗辯審查,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非不當履職原因、是否已全面履職、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形。同時,應當尊重客觀實際,統籌考慮環境要素的複雜性、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單元的連續性、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確保作出涉履行依據、方式、時限、效果等實質性內容的履行判決,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全面履職 訴訟請求精準化 履行判決具體化
青衿法苑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平臺使用者資料保護的法律適用研究
——林新宇
作者簡介
林新宇,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商標及不正當競爭審判庭一級法官助理法律。
摘要
數字經濟時代,資料已成為驅動市場競爭的核心要素法律。網際網路平臺在對使用者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利用過程中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給司法實踐帶來法律適用問題。2025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設第13條第3款,明確了“合法持有+不法獲取、使用+損害利益及擾亂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判定三要件,為規制此類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資料的實際控制、來源合法性、成本投入以及利用目的正當性是平臺對使用者資料享有權益的合法性基礎;行為模式、損害後果、商業道德評價以及利益平衡是判定資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維度;損害賠償應遵循“填平損失”的基本原則,準確適用法定賠償及證明妨礙規則提高判賠數額的精確性。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 資料條款 網際網路平臺 使用者資料
違法所得處置的實踐難題與司法應對
——李飛宏
作者簡介
李飛宏,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法律。
本文系2022年江蘇省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專案“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的刑事治理邏輯與規制正規化”(專案編號:KYCX22_0315)的階段性成果法律。
摘要
違法所得的正確處置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應當重視其司法適用法律。當前違法所得處置在行為人合法財產邊界、被害人法益恢復、社會重要利益衡量等方面存在疑難問題,亟待釐清。關於違法所得處置本質的刑罰說、保安處分說側重於行為人視角,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說雖納入被害人考量但仍有不足,應以“行為人—被害人—社會”構造下的利益衡平措施說構建違法所得處置制度,更契合司法實踐需求。當違法所得原物可以追繳時,透過準確劃定行為人合法財產範圍、合理解釋被害人財產損失、納入社會重要利益衡量,以建立阻卻違法所得追繳的規則;當原物無法或不宜追繳時,以《刑法》第64條為載體確立追徵制度及其適用規則,合理減免非因行為人原因貶損時的退賠責任,並衡平被害人與社會的利益保護。
關鍵詞
違法所得處置 利益衡平措施 《刑法》第64條 追徵制度